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所漏列金額5%罰鍰。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經營服飾及其配件零售,被查獲於98年5月至99年1月期間營業收入達620萬元,經核該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應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金額及未取得進貨憑證金額,分別處以5%罰鍰。
【2014/11/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