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夫妻互贈屋 奢侈稅從寬課徵  回上一頁
    夫妻互贈屋 奢侈稅從寬課徵

有房夫妻有福了。配偶間互贈房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威脅大降。財政部同意放寬,受贈配偶取得獲贈房產的持有期間,可以向前延伸自婚姻關係存續日起算。形同夫妻互贈房產,受贈配偶的「禁售閉鎖期」將會大大縮短,甚至消失。

這是奢侈稅開徵三年半以來,財部首度變更奢侈稅的解釋,並採取較寬鬆的課稅立場。

除夫妻互贈房產,受贈一方房產持有期起算日,可納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離婚、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所取得的房產亦可比照贈與模式,採取相同原則。但是,持有期間從寬計算規定,不包括夫妻相互買賣或交換的不動產。

財政部舉例,甲乙兩人在2013年1月1日結婚,甲在2013年2 月1日購入一筆房產,並在2013年12月1日贈與給乙,在財部放寬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後,乙取得來自甲的受贈房產,持有期可往前溯自兩人婚姻存續期,即自甲2013 年2月1日購入房產日。依此案例,乙只須再持有一年二個月,出售受贈房產就享有免稅,閉鎖期較早期規定約縮短十個月。

這項從寬規定還將附帶土增稅「低稅紅利」。譬如夫名下有二棟自用房產,若非同時出售,夫僅有其中一棟可使用10%低稅率;但贈與名下無房產的妻之後,妻出售時,即可申請按10%低稅率繳土增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11/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