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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影子董事 要肩負責任義務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主席梁定邦表示,英國及香港法規認定,影子董事視同實際董事,須肩負起相同責任義務,其他國家如澳洲、新加坡也正已採行此種見解。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12)日舉辦「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探討主題包括企業董事在面對政府的要求、與競合丕變的產業環境中,如何透過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落實董事職能,來為公司整體追求最大利益。

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呂東英表示,目前國內董事責任分擔與豁免的制度及法規尚未完善,責任負擔較重,須注意的疑慮很多;協會一方面取經美國、韓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建置「國際公司治理判例資料庫」,主動提供企業寶貴材料,並藉此期許影響國內公司治理判決,希望能將董事須負起的責任,規範在一定合理範圍內。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劉文正表示,台灣近年來發生許多企業掏空案,事件成因多與「影子董事」用「看不見的手」在背後操控、指揮董事執行職務有關,造成投資人、利害關係人權益損害及社會動盪;如何界定「影子董事」的責任歸屬,成為各界矚目焦點。 劉文正指出,2012年1月公司法大幅修正,將「影子董事」的定義及責任承擔正式入法,實際適用上仍處初步探討階段,因此邀請梁定邦及韓國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淳錫分享香港、韓國經驗,以供借鏡。

梁定邦表示,公司「法人」架構下,真正執行行為的主體是「人」,包括董事、代理人、管理者等,分別承擔不同的義務責任,但許多公司登記在案或對外宣稱的董事只是受指示的傀儡董事,背後還躲著一個操縱者在控制董事行為,卻不須負起相應責任,引發責任歸屬問題。

1985年英國正式立法「揭開公司面紗」,規定不論是實際登記在案的董事,或是隱藏在背後、卻有能力控制全部或大部分董事的「影子董事」,兩者都須負擔同等的法律義務。

 

 

 

 

 

 

 

 

【2014/11/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