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以後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被停止營業處分,有這樣的規定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確實有此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之日止。該所強調,目前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罰鍰、滯納金、滯(怠)報金及利息合計金額達新台幣200萬元或經發現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者,皆為停止營業處分之對象,並籲請營利事業應善盡誠實納稅義務。
【2014/11/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