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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營所稅逾期未申報 加徵滯報或怠報金

如果公司遲至現在還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遭受哪些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前已自行申報或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須按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2014/1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