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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復查訴願 應先繳半數稅額

不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而欲提起訴願者,是否可先暫免繳交稅款?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課處分因而申請復查,若對於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於依法提起訴願前,應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舉例說明,甲君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37萬元,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未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剔除其中15萬元,核定應補稅額3萬元。甲君倘不服,可暫時免繳納稅款即依法申請復查;復查決定結果如仍維持原核定,甲君依舊不服,則應先繳納應納稅款半數1.5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國稅局將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014/11/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