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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可否列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只要是以競選活動為目的所支出的費用,即為競選經費支出,於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候選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2條規定申報競選經費列舉扣除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核:(1)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2)候選人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相關文件。但經稽徵機關審酌認有調閱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及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候選人仍應予提示供核。

 

【2014/11/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