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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親子間買賣不動產 須留意繳納奢侈稅

出售名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給兒子,是否需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二親等內親屬買賣不動產,賣方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檢附價金支付證明申報贈與稅外,尚須注意自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本次訂定銷售契約日止之期間,如在二年內出售,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外,其餘均應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繳款書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違反前揭規定,除補徵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2014/11/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