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減  回上一頁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減

企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即日起罰鍰減輕了。財政部簡化並放寬超額分配裁罰倍數門檻,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企業,一律只罰0.2倍,且限期繳稅者,再減罰為0.1倍。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9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4萬元,依據修正前規定,超額分配金額在3萬元至10萬元間,原應按超額分配金額4萬元處0.5倍罰鍰計2萬元,修正調整後,只需罰0.2倍即8,000元罰鍰;若期限納繳稅者,罰鍰再降為4,000元。

財政部修正公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所得稅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現行企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給股東或社員,形成超額抵稅現象的罰鍰倍數加以簡化,由目前視有無故意,以及違章金額高低分為四類裁罰,調整為三類,包括:

一、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而分配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統一裁罰0.2倍,且在限期納繳稅者,裁罰倍數再降為0.1倍。

二、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而分配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裁罰倍數自0.8倍降為0.5倍,且增訂限期繳稅者,罰鍰倍數可再降為0.2倍。

三、故意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而分配者,裁罰倍數維持一倍,但是增訂在期限內繳稅者減罰為0.6倍。

 

 

 

 

 

 

 

 

【2014/11/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