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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都更戶權益 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都更爭議層出不窮,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易廷表示,都更眉角很多,住戶一定要更清楚自己的權益,必要時找專業律師協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發生。

住戶如果想要都更,可自籌更新委員會,或委外找建設公司來擔任實施者,後者產生的爭議與糾紛多不勝數,除了法令保護不夠周延外,住戶也常忽略自己的權利,導致都更過程烏煙瘴氣。

若委託實施者(即是我們俗稱的建商)辦理都市更新時,通常透過兩種方式,簽定「權利變換分配」或「協議合建契約」;權利變換分配是指實施者無需取得全部更新單元內住戶的同意,透過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對更新後的權利單位進行強制分配。

相對來說,協議合建契約就是實施者透過契約的簽訂,逐一與原住戶達成權利單位如何分配的合意。

蔡易廷指出,建商跟房屋所有人簽訂協議合建契約,確實能讓都更過程省了不少心,但協議合建契約裡面包含什麼內容,往往就是兩造雙方爭議的根源。契約內容一定要清楚記載更新後權利價值的選屋分配,以及編列預算時的會計查核制度。

蔡易廷指出,許多原住戶跟建商溝通更新後房屋需求時,常常只有口頭承諾,但建商可能會在建案完成後翻臉不認人,導致糾紛。實務上有許多案例,例如一樓房屋價值高過其他樓層,原住戶可能指定在更新後也分配到一樓住家,建商往往口頭允諾,但沒有白紙黑字記載在協議合建契約裡面,屆時一樓原住戶,就有可能被搬到其他樓層去,到時想要討回自已權利,又提不出證據,平白蒙受損失。

另一情況是,老房需要重建,原住戶跟建商都必須共同負擔成本,但在都更預算編列都是實施者,原住戶沒看到預算明細,若建商不安好心,浮報預算、拉高成本,就可以提高他在共同負擔費用中的比率,進而在之後的權利分配中,拿到越多的建物坪數得利。

蔡易廷強調,這是很容易動手腳的地方,慘就慘在都市更新條例都沒有詳細規範,住戶無法強制業者提供會計資料,資訊不透明就容易產生爭議。建議住戶在簽訂協議合建契約時,要記得規範會計查核制度,才可以有效監督共同負擔編列,不會壓縮到原有地主的權利。

蔡易廷說:「還沒有簽約時,住戶講話最有份量,但等到簽約後,講話有份量的人變成建商」,藉此呼籲所有都更戶一定要詳加閱讀每份契約、出席所有公聽會或委員會,讓自己的意見發聲、書面保留,尋求律師協助時也方便提出證據,才能爭回自己的權利。

 

 

 

 

 

 

 

 

 

【2014/11/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