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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代位繼承報遺產 扣除額每人50萬
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該所舉例說明:甲於103年2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乙,惟乙前於102年2月1日死亡,遺有三名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人繼承其應繼分,是甲之繼承人為乙所遺子女三人,其每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該扣除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500,000元,是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計算淨額。
【2014/10/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