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3年8月死亡,尚有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以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只能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2014/10/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