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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商品耗用原料物料 應列製造成本計算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是否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該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萬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超耗計150萬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萬元予以補稅。
【2014/10/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