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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進項10%扣減查定稅額 限定時間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2014/10/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