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教會、寺廟等宗教組織自有且供公開傳教布道使用的房地,因為參與都更而採取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房地所有權給受託人,可以繼續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會或寺廟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自有專供祭祀或傳教布道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另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專供公開傳教布道的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的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用地,其地價稅或田賦亦享有免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