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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幹部遭資遣 可保留身分

為了防止雇主惡意解雇工會幹部,阻礙甚至瓦解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明定工會會員或是幹部,若遭雇主資遣或是解僱,仍可保留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新法即日起上路,盼能嚇阻雇主惡意解僱。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資雙方的僱傭關係屬於民法規範,行政機關無權介入,但至少可透過修改法規細則保住勞工的工會會員身分,希望可以讓工會運作更正常順暢,保障會員資格。

勞動部表示,過去在勞資爭議事件中,常見資方解雇工會理事長或是帶頭幹部,以達到瓦解工會運作目的,而如此一來將不利勞工團結爭取權益。

勞動部此次修改工會法施行細則後,未來遭雇主資遣或是解散的工會幹部或是會員,只要透過工會章程明定,或是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就可保留幹部或是會員資格,執行工會運作業務。

另外,此次修正案亦明定雇主代扣工會會費範圍。

 

 

 

 

 

【2014/10/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