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特種勞務係指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加入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會員所收取之入會費等。該所說明,營業人初次發售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予退還之入會權利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如果是屬非初次發售之再次移轉者,或是其入會權利係屬保證金性質於退會時可退還會員者,尚非特種貨物及勞務課稅範圍。
【2014/10/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