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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發票品名欄不夠 可另填明細清單

手開發票時,發票品名欄位不敷填寫,要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手寫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格式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等事項,惟手開發票品名只有五列,如同一客戶之同一次交易銷售貨物品名超過五項,營業人可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再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該統一發票之附表,但應將明細清單複寫粘貼於所開立發票各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該分局提醒,如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因收銀機發票並無不敷填寫的問題,仍應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6條規定,逐筆列印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及數量等應記載事項之明細資料。

 

 

【2014/09/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