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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員工分紅緩課稅議題,行政院昨天再度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確定金額上限為五百萬元。至於「適用範圍」,則再另訂辦法規範。政務委員鄧振中表示,盼法案能盡速送立院。
為鼓勵企業留才,經濟部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獎酬員工工具,包括員工分紅、員工現金增資配股、限制型股票、庫藏股及員工認股權五種,員工分紅配股、技術入股等課稅議題,經濟部上周提案,每人每年合計八百萬元,做為緩課稅額度上限,但財政部主張比照美國,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經過一周折衝,財經二部各讓一步,確定金額上限訂為五百萬元。緩課對象限制在總經理以下,大股東或董事將不在優惠範圍內。
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員工取得分紅股票且可以處分時,就應該繳稅,但考量「緩繳」可減輕員工獲配股票時當下的負擔,避免員工面臨必須馬上賣股票繳稅的處境,因此同意最長可五年後再繳稅。
張盛和舉例,有些配股是技術股,但公司可能還在研發創業階段,根本還沒獲利,在情理上確實應該給予一定時間及額度的緩課優惠。
財政部官員舉例,如果員工分紅獲得一千萬元,其中五百萬元可緩課五年,另外五百萬元在取得當年度時就要繳稅。員工取得分紅股票時,就以當時的價格來認定稅額,緩課五年期間,若有轉讓持股、提前處分股票,處分的當年度就要繳稅。
至於經濟部主張分紅的對象擴及從屬子公司,張盛和說,每個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公司分紅給員工怎麼會分到其他公司去了「這個我們實在聽不懂」,無法接受。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請經濟部再行研議,昨天並未進一步做成決議。
財政部官員指出,因為取得股票時已確定要課稅的價格,持有期間股價的漲跌都視為員工的證券交易所得。只要員工不是大戶、非居住者等,緩課期間若股票大漲,獲利都免稅。取得分紅股票後在緩課五年期間分散出售,也可能有降低累進稅率的好處。
【2014/09/2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