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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利事業停業 有條件免暫繳申報
公司於今年3月已辦妥停業登記,如於暫繳申報期間結束前仍未復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2014/09/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