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借用股東之房屋並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可否列報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相關規定,該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稅捐,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3款規定列報租金支出。該分局並提醒,公司代付之房屋稅捐屬出借人租金收入,因未實際給付出借人,可免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14/09/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