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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夫妻執業盈虧互抵 兩條件適用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有虧損之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的條件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1)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2)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核,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舉例說明,納稅人A君具律師資格,其配偶B君具建築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且均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A律師事務所有所得,而B建築師事務所為虧損,則B之虧損可以抵減A之所得。相反的若其中一家事務所之所得非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定,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另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適用。

 

【2014/09/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