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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資炒房 稅局追獲利藏鏡人

「集資」炒房,國稅局要查。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房產交易查稅,將連帶追查集資購屋的行為。隱名出資者按出資比率獲取的房產交易利得,應以實價全額按其他所得申報繳稅,屬於土地部分的利得,亦無免稅優惠。

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率返還,其他出資人取得的房產利得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並按取得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全額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坊間曾有律師、醫師或貴婦合組買樓團,並由數人集資購買房產賺取差價,之後再按出資比率分攤獲利,部分隱名投資人並未誠實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正在進行房產交易利得的查稅行動,將一併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不動產及預售屋買賣交易時,即發現有集資置產獲利,卻未申報所得稅案件,漏報所得金額達數百萬元。

國稅局調查,甲在2011年6月間,以總價1,6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一戶,2012年6月交屋前讓渡給乙。乙在同年11月以總價2,500萬元出售給丙。甲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乙則僅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5%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調查發現,甲是與友人乙及丁等三人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屆交屋登記時點,因甲名下有其他房屋,加上向銀行貸款成數不足,才轉由乙出名登記;乙出售房產後,依出售價金按出資比率分配獲利給甲及丁。

因此,國稅局改按查得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扣除仲介及換約費用,依甲及丁出資比率核課其他所得,而乙因是房產登記的所得人,土地交易依法免稅,僅需繳納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統計,三人房產獲利合計逾700萬元。

 

 

 

 

 

 

【2014/09/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