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魏小姐問: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為借方餘額者,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可否列為減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有關公司合併,消滅公司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為借方餘額者,致合併當期消滅公司可供分配盈餘減少之數,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計算消滅公司合併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