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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受贈屋二年內轉賣 有條件免課奢侈稅
桃園市梁小姐問:夫欲將名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贈與給妻,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又如妻在二年內將該房地出售,是否要申報繳納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係對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不動產課徵,「贈與」並非銷售,因此不用繳納特銷稅,惟日後受贈人(即新所有權人)出售自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之不動產,除符合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外,其餘均應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違反前揭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2014/09/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