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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內賣自用宅 土增稅10%

出售持有未滿一年的自用住宅,仍可申請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並按10%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或出租,係就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而言,若持有未滿一年者,應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日止,只要符合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的相關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甲將買進不到一年並做自用住宅使用的不動產出售,甲在取得這筆不動產之前,該土地用做小吃店營業使用。財政部表示,甲只要在取得後的持有期間內,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規定,即使持有未滿一年,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五項要件,即可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率為10%。包括:一、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二、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五、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2014/09/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