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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稅款採總繳制 分支變動在地通報

財政部指出,已申請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的營利事業,其分支機構發生增減等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通報。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的營業人,如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的總機構提出申請。

財政部提醒,經核准總繳的營業人,其總機構在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稅額申報書,會受到處罰。

包括,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罰;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2014/09/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