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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水災造成房屋損失 檢具清單申請減稅

若因水災造成房屋泡水,所受之損害可否減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列報災害損失。

 

【2014/09/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