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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回贈出售 所得贈與要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受贈農地再回贈給原贈與人,可免追繳稅款;但若回贈後由原贈與人再行出售,並將出售取得的價金贈與他人,即須課徵贈與稅。
依據規定,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但需做農用達五年。國稅局表示,列管農地贈與後,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屬回復為未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同時也免再加以列管。
不過,原贈與人在取回贈與農地後,再行出售,並將收取的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即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贈與人甲在2010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五年在案。乙在2013年1月將受贈農地回贈給甲,並申請解除列管後,甲即將該農地出售給丙,由於甲收取的價款部分匯入乙的帳戶,部分償還乙的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但甲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受贈農業用地在列管期間內回贈,且該筆農業用地嗣後出售,涉及出售價金贈與者,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即會被補稅處罰。
【2014/09/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