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興建房屋的建造執照縱為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如其建物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時,仍應由取得所有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自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2014/09/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