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出售受贈屋所得額 成交價減時價計稅 | 回上一頁 |
出售受贈屋所得額 成交價減時價計稅
去年出售受贈房屋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俗稱房屋評定現值)。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買賣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二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2014/09/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