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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雙重課稅 須申請居住者證明

我國已與27國簽訂租稅協定,國人在簽約國承攬營造工程、買股票,最高可享有免稅優惠,但須向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財政部表示,租稅協定除了避免雙重課稅外,還可享有租稅優惠及爭端調處機制。

以台灣與盧森堡簽署、明年生效的台盧租稅協定為例,國人投資盧森堡註冊的公司獲配股利,以前要扣繳15%的稅,租稅協定生效後最低只要繳10%。若買賣盧森堡註冊公司的股票賺了錢,過去最高要繳40%的盧森堡所得稅,以後則可享免稅待遇。

另外,國人若去盧森堡短期包工程,過去要繳22.47%的盧森堡來源所得稅給盧森堡政府,簽約後只要在台灣繳營所稅17%即可,省了不少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各租稅協定規範的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所得等,要適用租稅協定,必需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以向租稅協定簽約國報稅使用。

國稅局特別強調,印尼、法國及德國等3個國家各有專屬的「居住者證明」,國人申請時要特別注意。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數,目前有27國,年底可望再增3國,另外有10國正在洽談中。張盛和透露,因應肥咖上路,財政部也向美表達希望簽署台美租稅協定的意願,希望有朝一日可簽署台美租稅協定,降低國人對外投資的租稅負擔。

 

 

 

 

 

 

【2014/09/0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