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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譽攤銷 淪紙上條款?

 

8件併購爭訟 皆判業者敗訴

政府期待企業經過併購變化,甚至出國比賽、打亞洲盃;但與併購相關的商譽攤提,卻很難獲得國稅局同意認列,今年以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8件商譽爭訟案件,皆判定業者敗訴。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昨天指出,稅局及司法機關不瞭解企業的併購實務,讓併購相關法規中所提供的商譽攤銷折抵規定,淪為紙上條款,無法實際適用。

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企業在事業合併中取得,但無法個別辨認而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的資產。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表示,併購是企業壯大的重要方式之一,商譽攤銷認定的問題不解決,企業將無法藉併購而壯大,打亞洲盃恐成空談。

周黎芳指出,併購都會產生溢價,以高於公平價值的成本進行收購,超出的部分,包括所有無法明確解釋的因素,都稱為商譽。商譽有可能是源自買方的主觀預期,認為併購後會因規模擴大而帶來1加1大於2的經濟效益。

不過,買方併購後申報營所稅時,依現行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來攤銷商譽金額,卻總是遭國稅局剔除,使徵納雙方爭訟不休、纏訟多年。

周黎芳指出,近期業者敗訴率更加提高的主因,是最高行政法院要求由業者來負商譽的舉證責任,證明溢價收購是真實、必要及合理的。

周黎芳說,大家都知道「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無論業者如何說明,國稅局總是先入為主地抱持著懷疑的主觀態度,認為看不到的商譽就有問題,覺得可能都是「安排」出來的,使業者打行政官司敗訴率非常高。

周黎芳指出,國稅局不接受業者提出的商譽舉證,也講不清楚明確的遊戲規則、究竟什麼才是合理的商譽,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也不同,讓業者無法遵循,等同宣告在台灣不可能認列商譽,影響外資併購及投資的意願,讓台灣併購市場前景堪虞,對經濟發展不利。

 

 
圖/聯合報提供

 

  /  圖/聯合報提供

 

 

 

【2014/09/0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