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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訴願判決 「脫離實務」
今年八件商譽訴願案件,企業全敗、財政部完勝。安永會計師周黎芳受訪時批評,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決議脫離企業併購實務,將舉證責任推給業者,並限定只有採收購模式才可認列商譽,等於將營業讓與等多種併購模式統統判死刑,衝擊最大的是高科技產業業者。
周黎芳指出,累計至今年7月底,共有八件聲譽訴願案,業者全都敗訴,去年共24件訴願案,企業僅有一案勝訴,相較前年44案中還有六件勝訴,勝訴機率逐年下降歸零,主因在於最高行政法院頒布兩個具爭議性的商譽認列決議。
100年度12月的第一個決議,把舉證責任包括各類成本及收購資產公評價格等,全部推給業者,業者須不斷舉證直到國稅局覺得合理,但稅局卻不必提出任何反證。
103年度1月的第二個決議,判定若採「營業讓與」的併購模式不能認列商譽,只有採收購方式,並概括承受負債才能認列商譽,但「營業讓與」是實務上經常會使用的併購模式,這個決議等於把其他併購模式認列商譽的可能性一併抹殺。
周黎芳批評,相關法規脫離併購實務,導致沒有一家業者得以適用,引發高科技業者不滿。
實務上企業願意多出錢購買商譽,可能是認為所收購公司具資產公評價值外的額外綜效,或僅是主觀判斷,稅局不能覺得理由不客觀就將業者商譽統統剔除。
【2014/09/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