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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租房屋 押金須報稅
出租房屋如有收取押金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併同當年度收取之租金申報綜合所得稅。該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接獲通知需補稅之原因,查其中多數係因房屋出租向房客收取之押金,不知應設算而未設算租賃收入,致遭調整補稅。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或押金之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即如果有實際運用押金另有所得者,也應該另行申報該筆所得,二種所得類型並不相同,沒有重複課稅情事。
【2014/09/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