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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無緣夫妻 最好簽欠稅協議書

于美人與前夫James婚變風波鬧騰一時,James被爆欠稅1,200萬元未繳,被懷疑與夫妻合併申報稅款有關;今年8月該案開庭,夫妻倆欠稅由于美人埋單。依據所得稅法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意即夫妻兩人均有收入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條款被外界稱之「夫妻懲罰稅」。根據大法官第696號解釋文,認定該條規定合併計算所得違憲,財政部配合釋憲,提出修法草案,使夫妻就其個別各類所得,均可選擇分開計算或維持合併計算,解除「夫妻懲罰稅」的爭議,讓夫妻的非薪資所得也可分開計稅。這項修法案預期可通過立院三讀。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稅務律師陳東良提醒,依規定,夫妻若分居,可採分開申報納稅。但我國現行民法目前並無分居制度,如何認定尚待釐清。此外,對於現行要變更納稅義務人僅限於申報後六個月內主張,逾期不得變更,草案並未修正該條文。

陳東良表示,實務上遇到此情況,擔任納稅義務人的夫或妻在被補稅處罰時,即使主張逃漏稅者是另一方,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但往往已超過本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國稅局不准其變更,須承擔另一方逃漏稅之結果。即使離婚、分居,而未擔任納稅義務人之一方在之前年度有逃漏稅情況,須全部由擔任納稅義務人負擔補稅甚至受罰。夫妻對於誰為納稅義務人及報稅方式,可分成四個不同的時期。結婚當年度夫妻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則上均應合併申報,分開申報會被視為逃漏稅。但如分居、一方有家暴保護令等,可分開申報。

離婚當年: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亦應將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離婚後:稅法規定國稅局可查稅的期間為五年,例外情況則為七年,因此即便離婚,須等到離婚前,最後一次擔任納稅義務人年度起算滿五年後,納稅義務人的責任才會解除。

常見到離婚後的配偶還要替前夫或前妻被補稅受罰,且又無法變更納稅義務人之案例,陳東良提醒,納稅人若有發生離婚情事,對已往擔任納稅義務人之風險要加以考量,甚至得於離婚協議事先約定,被補稅處罰時應由誰負擔。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9/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