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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 至少保存五年
財政部指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因為豪雨等天災導致帳簿受損或滅失,若年限未達五年,須申報勘查才能免於被罰。
日前台灣南部連續滂沱大雨,財政部提醒,企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應保存的帳簿憑證等相關文據,若遭水浸蝕,以致受損或滅失,應在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遭受處罰。
基於稅法規定各項憑證的保存年限為五年,其保存期間如何起算,財政部也提醒企業注意,以免因年限計算錯誤造成權益受損。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營業稅法第34條授權訂定的「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的起算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五年。
財政部舉例,甲企業97年度營所稅在200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其97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的五年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即是2009年5月26日,屆滿日則為2014年5月25日。
財政部說,企業在憑證取得日至辦理決算程序期間,原本即負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紀錄帳務的責任。
亦即企業取得憑證時,應負有保管備查的義務。因此企業應注意五年保存期間的起算日規定,以便正確計算憑證應保存日期,並且避免受罰。
【2014/08/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