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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三類證券交易所得 須核實課徵所得稅
102年至10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102年至103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三、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尚未辦理申報者,如有依規定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請於被查獲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2014/08/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