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2年5月招待達成約定業績之經銷商到國外旅遊所支出的費用,應如何列帳?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支出情形,請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以免受罰。
【2014/08/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