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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外銷勞務 須申報營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提供外銷勞務,依法可享營業稅為零優惠,且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但仍須申報營業稅,並將該筆收入列入營所稅申報、繳納,否則將視同短漏報,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三倍以下罰鍰。
稅局解釋,依照規定,營利事業提供的外銷勞務,例如:報關、運輸、快遞等由境內將貨品、服務送往境外的勞務,以及由國內提供、但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如台灣企業研發的程序、軟體等服務提供給國外公司於境外使用,計算營業稅時享有稅率為零優惠,且不須開立發票。但營利事業也不能忽略,即使這類外銷勞務營業稅率為零,仍須進行營業稅申報,且該筆勞務收入仍須如實列入營所稅申報、繳納。
例如,A公司因提供國際快遞服務而獲得100萬元勞務收入,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可享有零稅率優惠,但仍須在申報營業稅時,檢具證明文件並明確載入申報書中。A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也須將這100萬元列入銷項,在減除進項稅額後乘以17%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此類外銷勞務因是將服務賣給國外公司,難以取得銷售憑證因此不好查核,但還是可查到。營利事業提供外銷勞務或本國提供、國外使用的勞務時,雖然營業稅率為零,不須繳營業稅,也不須開發票 ,但仍須寫入營業稅申報書,並列入營所稅中申報繳納,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2014/08/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