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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盈餘抵稅額 從寬認定

因應明(2015)年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財政部決定釋出從寬優惠,包括企業因註銷庫藏股等損失,致保留盈餘減少部分的抵稅額,免再同步沖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東獲配抵稅額將因此上升,股利稅負則會下降。

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應沖抵的未分配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無須再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餘額中減除。

企業計算可扣抵稅額比率,是以ICA帳戶除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計算而得,如屬加徵保留餘額10%所得稅者,抵稅比率上限為33.87%;未加徵者則為20.48%。

財政部認為,在不超過可扣抵比率上限的原則下,不必再因企業保留盈餘減少,限制企業分配保留盈餘內含抵稅額的抵稅權利。

舉例來說,甲公司今年7月31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3,000萬元,ICA帳戶餘額是450萬元,換算其可扣抵比率為15%(450萬/3,000萬元);假設甲公司5月以每股12元買回庫藏股100萬股,8月時以每股10元註銷100萬股,產生庫藏股交易損失200萬元。

依據修正前規定,甲公司註銷庫藏股產生的200萬元損失,依其稅額扣抵率15%計算得出30萬元部分,需同步自ICA帳戶餘額中扣除,形同企業可分配給股東的扣抵稅額亦會減少。

修正後規定則放寬准許這筆30萬元的保留盈餘所含抵稅額,不必再自ICA帳戶中同步扣除,以致甲公司的稅額扣抵比率,會從原本的15%上升為16.07%【即:450 萬元/(3,000萬元-200萬元)】,股東的扣抵稅額連帶增加,股利應納所得稅會因此下降。

依據財政部規定,除註銷庫藏股損失可以從寬處理之外,還包括: 企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存續子公司承受另一消滅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的必要成本等。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8/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