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員工分紅配股緩課稅有待商榷 | 回上一頁 |
經濟部擬向財政部爭取對員工分紅入股緩課稅,起因於國內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財政部以員工取得股票後之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作為薪資所得課稅,產業界認為留才難度提高,且員工得借錢或賣股繳稅,更造成留才誘因不足,不利與其他國際業者競爭。但若未設定期限,恐將使稅收永久流失,因此附帶條件是明訂五年的緩課期,希望達成部會間共識。
員工分紅配股是員工無償取得股權方式之一,在我國特別盛行於電子資訊科技產業,且集中於較大規模的企業,尤其是高階經理人(包含董總等高階員工),一般員工分得的比率甚低。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員工分紅配股其實不利於一般投資大眾和多數員工,所以後來改為費用化;從租稅的公平角度而言,過去按照面額課稅,其實是錦上添花,等同於對高所得者給予租稅優惠。所幸,財政部自2008年起改以員工取得股票後之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作為薪資所得課稅,總算在租稅公平上回到正軌。
經濟部如今重提員工分紅入股緩課稅,首先必須說明員工分紅配股會不會質變為「產業別」的獎勵?是否仍然集中於資訊科技等明星產業,不利於傳統產業?是否有利於大型企業,不利於中小企業?是對高階經理階層錦上添花,還是讓基層員工也雨露均霑?畢竟我國的高科技產業,過去在促產條例時代,享有太多租稅優惠,但創造就業和創造外匯的貢獻反而不如傳統產業;大型企業在所得分配的貢獻上也不如中小企業。經濟部在提出政策說帖時,應該先回答各界的疑慮。
其次,經濟部認為現行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制度造成產業留才誘因不足,不利與其他國際業者的競爭,也有待商榷。外國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從來就不是按照面額課稅,也只有針對「限制型股票」(例如持有一段期間或離職一定時間後才得出售)才給予緩課。也別忘了,當初是外資要求我國將員工分紅配股比照國際標準,政府才予以費用化。要依賴緩課此種優惠方式來吸引人才,才能和國際業者競爭,豈不是成了我國產業競爭力不如人家的反證?經濟部有必要,提出其他國家利用員工分紅配股租稅優惠來搶台灣人才的具體事證,才能爭取社會的支持。
再說,緩課稅屬於租稅優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之4之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且應經稅式支出評估。如果實施效果不明顯卻造成稅收損失,在當前財政困難的背景下,沒有被採納的條件;如果沒有造成稅收損失,即代表對分紅配股之員工沒有實益,又如何能吸引人才?
更何況,企業吸引人才的方式很多,自從商業會計法修正,將員工分紅配股改為費用化,以及稅制上改以得處分日股價課稅之後,企業還有許多吸引人才之道,包括直接調高專業人才之薪資、員工分紅改為多發現金、少配股票;或對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低於發行日之市價或每股淨值發行;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價格可以低於當天收盤價或低於平均買進成本;以股票信託方式酬勞員工,利用信託機制節稅;或發行限制型股票,自然可適用緩課稅。業界是否有必要獨沽一味,非採用分紅配股方式不可?
至於「員工分紅配股必須借錢或賣股繳稅」部分,涉及資金調度繳稅問題,給予緩課,或許有些道理。但仍不宜無條件緩課,折衷的方案應為先對可處分日按照面額先課稅,超過面額部分緩課,但須計算緩課期間的利息。至於技術層面的問題,仍須集思廣益,也免衍生太多的行政成本。行政部門做決策前,應周全思考,部會間協調,以最大整體利益為依歸,如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徹底解決問題。
【2014/08/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