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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非即期支票跳票 免列當年度所得

執行記帳業務,102年7月1日收取某公司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但到期卻跳票未獲兌領,是否要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領,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王會計師為執行業務者,其收取之記帳報酬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所收取之非即期支票如102年度未獲清償,該年度不必列入所得申報,惟應於實際清償時之年度列入所得申報。

 

 

【2014/08/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