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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稅工廠進口設備 免稅

立法院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保稅區租稅優惠一致性原則,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將比照加工出口區事業及科學園區免徵關稅。

財政部指出,保稅工廠自用機器等進口時,若能享有免徵關稅的待遇,將有助於保稅工廠的營運。不過,新法為防止可能的弊端,保稅工廠進口免稅自用機器設備後,五年內再輸往課稅區者,將被補徵關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立法院二次臨時會昨(6)日完成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新增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的租稅優惠外,為發展我國商港物流運籌業務,同時亦准許承攬業就其所承攬的貨物,可直接向海關傳輸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以明確劃分運輸業與承攬業權責,並提升通關效能。

財政部表示,這項措施初期僅開放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供承攬業申報,至於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將在二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實施。

昨天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一、為利使用自備封條業者的監督及管理,增訂經海關登記的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的管制區外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及物流中心業者,得經海關許可,在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使用自備封條。

二、增訂承攬業者辦理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申報貨物艙單、轉運或轉口業務違反申報程序等相關義務的罰則,以及海關得就承攬業者所繳保證金抵繳其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的規定。三、修正訂明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等必備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2014/08/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