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其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如果在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財產,儘速在六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處罰;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日加計利息並補繳稅款,就不會受到處罰。
【2014/08/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