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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償幫兒買房 贈與稅上身

近年來房價越來越高,不少父母心疼子女買不起房,以小孩名義幫小孩買房。雖然是一片善意,國稅局提醒,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此種用自己的錢,無償幫他人購買不動產的行為,屬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遭補稅,甚至被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稅局近日就查核到一案例,民眾甲在2012年12月時,購買價格約7,000多萬元的台中市七期豪宅;由於甲歷年收入不高,近期也沒有受贈紀錄,名下多了這棟豪宅,資產巨額暴增,引起稅局注意。

稅局從房屋合約、付款流程和支付者身分開始調查,發現甲的父親所得相當高,很可能就是房屋出資者。約談甲父親後,甲父親坦承自己出資幫兒子買房。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稅局判其須補繳贈與稅;由於贈與房屋是以房屋評定價格為標準課徵,該豪宅的房屋評定價格約1,200萬元,扣除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後,最終甲的父親須依贈與稅率10%補稅100多萬元。中區國稅局解釋,案件查核後會發文給甲前來補稅,若收到稅單後10天內還沒補繳,則須就漏稅額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除了自己出資無償購買不動產屬贈與行為外,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將財產讓與給他人,或免除、承擔他人債務,也屬贈與行為,例如父親以220萬元就將房屋評定價格為500萬元的房屋,轉賣給兒子,就屬贈與行為,其賣出價格與房屋評定價格間的差價280萬元,就須申報繳納贈與稅。

 

 

 

 

 

【2014/08/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