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為減輕家有五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起,納稅義務人育有五歲以下子女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2014/08/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