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出售房屋,明年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減除那些成本、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關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成本費用的認定,依財政部核釋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的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2014/08/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