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院拍賣取得一筆房地,101年6月25日領到權利移轉證書,10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03年7月1日簽約出售該筆房地,這樣要不要申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持有期間之起算日係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但是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地,因於辦妥移轉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持有期間係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開始算。陳先生103年7月1日簽約銷售該筆法拍房地時,距領到權利移轉證書日期,已逾2年持有期間,所以不須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4/08/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