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問答/租金未扣繳申報 補帶罰 | 回上一頁 |
稅務問答/租金未扣繳申報 補帶罰
租屋經營小吃店,房屋租金須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逾2,000元,免予扣繳。
假設吳小姐承租店面每月租金2.5萬元,其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每次付租金時按給付額扣取10%即2,500元,再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若未依規定辦理,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或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處以罰鍰。
【2014/08/04 經濟日報】